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结合年度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结果,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半年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半年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