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条件:
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正式成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
园区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并经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要有一批专家工作站和科学测试检测中心,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
园区要有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高素质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统筹科技资源,协调推进,充分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