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体育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体育总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2件规章和19件政策…

一、 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 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二)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二、 废止的政策性文件

(一) 仲裁委员会条例 (二) 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三) 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 (四) 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 (五) 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六) 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七) 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 (八)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九)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 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 (十一)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十二)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十三) 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十四) 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十五) 《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十六)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 (十七) 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十八) 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十九)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三、 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一)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原第七条增加一项:“工商营业执照”,列为第(六)项;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三) 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 (四) 删去第十二条全文“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 删去第十三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 删去第十四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