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三、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三、 三、 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一)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原第七条增加一项:“工商营业执照”,列为第(六)项;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三) 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 (四) 删去第十二条全文“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 删去第十三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 删去第十四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引用法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 (十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