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一)

(一)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