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五章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