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意见以及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意见以及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