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执行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执行完毕的; 终结执行的; 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