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