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