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向社会公开通报;
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向社会公开通报;
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