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工作规则 国务院工作规则(201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 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 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 国务院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 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 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 总理出国访问期间,受总理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 国务院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十七、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 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十、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律草案、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二十一、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十二、 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等,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 国务院各部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六、 国务院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 国务院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 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 国务院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四、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 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 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 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三) 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 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国务院办公厅汇总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 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总理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国务院办公厅向总理报告。 四十三、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国务院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总理签发。 四十四、 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国务院报送请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 各地区、各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 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 四十七、 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国务院副秘书长要协助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四十八、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四十九、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国务院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 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 国务院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二、 国务院领导同志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五十三、 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总理,由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四、 国务院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五十五、 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八、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九、 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 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一、 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 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三、 国务院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四、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相关版本 国务院工作规则(2023) 国务院工作规则(2018) 国务院工作规则(2013)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8)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