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工作规则(2018年) 第八章 国务院工作规则(201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 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 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 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三) 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 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国务院办公厅汇总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 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总理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国务院办公厅向总理报告。 四十三、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国务院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总理签发。 四十四、 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国务院报送请示。 三十七、 目录 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