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工作规则(2018年) 第九章 国务院工作规则(2018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 各地区、各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 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 四十七、 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国务院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国务院副秘书长要协助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四十八、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四十九、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国务院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十四、 目录 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