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即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仍然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

一、 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二、 分工协作,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

三、 精心组织,突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四、 严密防范,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

五、 加快设施建设,确保及时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

六、 完善监管制度,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危害

(一) 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杀鼠剂审批登记要求,对已审批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的,要立即取消登记,依法吊销生产… (二) 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2003年9月1日以前,对部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要完成其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 (三) 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这项工作由农业部牵头组织实施。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

七、 加强培训,开展统一灭鼠工作

八、 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毒鼠强的舆论氛围

九、 健全交流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