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五、

五、 加快设施建设,确保及时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

对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由环保部门组织协调。各地区要加快建设或认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设施。对已收缴的毒鼠强要尽快彻底销毁,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解决。应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采取消除污染的有效措施并立即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