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支持铁路建设,经国务院同…

一、 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

(一) 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按照新型城镇化要求,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铁路站场及毗邻… (二) 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遵循铁路建设发展规律,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土地综合开发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地方政府要… (三) 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

二、 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动土地综合开发

(四) 科学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改建规划。地方政府应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 (五) 给予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政策支持。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 (六) 促进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各类现有土地资源。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 (七) 鼓励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

三、 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八) 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新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机构应与沿线地方政府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协商确定铁路站… (九) 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地方政府应按照新建铁路站场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 (十) 明确站场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地方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站… (十一) 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新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

四、 完善土地综合开发配套政策

(十二) 统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管理。地方政府应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统筹考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并据此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相… (十三) 完善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 (十四) 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支持政策。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暂由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 (十五) 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接驳、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站场设施功能混合、地上地下立体开发等需要,梳理、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各类…

五、 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和协调

(十六) 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置、规模、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土资源部… (十七) 严格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 (十八) 切实加强建设管理。对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建设及土地综合开发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项目资本金、土地使用标准及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