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2014年) (十)

(十) 明确站场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地方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站场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大力推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