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四、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四、 四、 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一) 在组建监管办和与机场分立时,要合理划分资产,既要保持机场运行业务和相关资产的完整性,又要为监管办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划分,要以经审计的20… (二) 原民航省(区、市)局、机场的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已明确划归民航地区管理局、地区空管局、空管中心(站)以及航空公司、油料公司等企业的,按已有决定执行;未明确的… (三) 原民航省(区、市)局(机场)人员,除调配到监管办的人员和空管中心(站)的机要人员外,全部划归机场管理;机要业务及相关设备划归所在地民航空管中心(站)管理。各类档… (四) 原民航省(区、市)局职工宿舍已进行房改的,按房改规定办理;没有进行房改的,宿舍房屋权属随职工分别划归监管办或机场。 (五) 机场区域内各驻场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工作区、生活区的空地和规划用地),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