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四、 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三)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三) 四、 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三) 原民航省(区、市)局(机场)人员,除调配到监管办的人员和空管中心(站)的机要人员外,全部划归机场管理;机要业务及相关设备划归所在地民航空管中心(站)管理。各类档案原则上留在机场管理,不做拆分(不含人事档案)。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