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二)

(二) 原民航省(区、市)局、机场的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已明确划归民航地区管理局、地区空管局、空管中心(站)以及航空公司、油料公司等企业的,按已有决定执行;未明确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后提出方案报民航总局,与中央企业等有关的,由民航总局商财政部、国资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