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五)

(五) 机场区域内各驻场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工作区、生活区的空地和规划用地),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83号)和民航总局《关于抓紧做好民用机场用地划分及办证工作的通知》(民航机发〔2002〕116号)的要求,组织机场管理机构及各驻场单位进行划分。机场移交前,应完成土地使用权划分及划分协议的签署工作,并以省为单位报经民航总局审批。机场和各驻场单位要分别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