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五、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五、 五、 有关规定及相关政策 (一) 机场移交省(区、市)管理后,接受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办的行业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机场的管理,保证机场安全生产和空防安全,… (二) 移交地方管理的机场和各驻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确保机场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机场要按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 (三) 机场和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区域和机场规划范围内使用、征用土地或以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实施各类建设、安装项目,要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和净空保护要求,并按规定经民航… (四) 机场移交前应当足额上缴欠交国家的各项税费。机场移交后,机场按规定收取的民航机场建设管理费,暂按该机场移交前的方式进行管理。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现行民航机… (五) 对移交地方管理的机场,以省(区、市)为单位计算盈亏,根据国发〔2002〕6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在“十五”期间由国家继续予以补贴。机场亏损补贴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 (六) 机场移交以前已由发展改革委和民航总局批准的机场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继续执行。机场移交以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航总局对重点机场和中西部地区机场建设项目视情况继续…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