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五)

(五) 对移交地方管理的机场,以省(区、市)为单位计算盈亏,根据国发〔2002〕6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在“十五”期间由国家继续予以补贴。机场亏损补贴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民航总局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原机场亏损补贴重新拆分、测算后,连同拨付渠道及使用管理要求等另行确定。机场亏损补贴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