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海洋局:
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到2005年,渤海海域的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
二、
《计划》是渤海和环渤海地区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渤海和环渤海地区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
三、
渤海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四省市人民政府。四省市人民政府要将《计划》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碧海行动的领导。要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并…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
五、
四省市及北京市、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计划》中对入海河口氮、磷等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要求和陆海统筹兼顾的原则,对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
六、
要多方筹集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资金。渤海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四省市要尽快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收取力度,逐年提高…
七、
加强对渤海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由环保总局牵头,建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