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2001年) 五、

五、 四省市及北京市、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计划》中对入海河口氮、磷等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要求和陆海统筹兼顾的原则,对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作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