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建设,由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处置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由建设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港口、船舶的污染防治计划和海上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由交通部等部门指导并监督。有关水土保持及流域治理计划的实施,由水利部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生态农业、生态渔业与生态养殖计划的实施,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海岸生态隔离带及绿化工程等项目,由林业局等部门指导并监督实施。有关海上石油平台、海洋倾废等方面的工作,由海洋局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军舰、军港的污染防治,由军队环保部门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