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2001年) 二、 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2001年) 二、 二、 《计划》是渤海和环渤海地区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渤海和环渤海地区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以下简称四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同其他环保规划相衔接,加强部门、地方之间的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