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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二、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 第八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五)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年度检验”和“年检费”。 (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四项修改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
(十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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