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三)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三)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三)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