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二)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二)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