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四)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四)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四)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