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六)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六)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四项修改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