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工人、职员,凡是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原则上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回家探亲,只是指工人、职员回家探望父亲、母亲和配偶。凡是在本人工作地点已经有父亲或者母亲或者配偶住在一起的工人、职员,或者离家较近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
第四条
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第五条
工人、职员回家探亲所需用的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的月计时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两年回家一次的超过三分之一)的时候,由行政方面补助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计算车船费以火车…
第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行政方面应该会同工会基层组织,合理地安排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颁发实施细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各由其中央主管部门制定颁发,在本部门…
第八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但是不适用于学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