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颁发实施细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各由其中央主管部门制定颁发,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执行,都报送劳动部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