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行政方面应该会同工会基层组织,合理地安排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