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工人、职员回家探亲所需用的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的月计时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两年回家一次的超过三分之一)的时候,由行政方面补助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计算车船费以火车硬席(不包括卧铺)、轮船通舱、长途汽车和民间交通工具往返一次的费用为标准。应该补助的车船费,由工人、职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费内开支。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