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
二、
试点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
三、
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要求,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积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创…
四、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按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要求,重点在管理体制、促进机制…
五、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政策衔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切实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
附件: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