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3)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7)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