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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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