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3)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7)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