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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