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三峡建委办公室、三峡建委移民局: 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请示》(环发〔2001〕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01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到2003年(三峡工程二… 二、 《规划》是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以下简称五省市… 三、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五省市人民政府。五省市人民政府要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区)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三峡库…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规划》提出的一些需由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相应资金。有关库区产业… 五、 要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资金。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投资以国家投资为主,国家计委等部门要根据实施进度逐年安排相应资金,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五省市要建立… 六、 要加强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执法检查。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导督促规划项目的实施,做到立项要加快,投资要保证,施工要抓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