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五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货物的接收与交付 第六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货物按件数交接。 第六十四条 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约定货物交接的计量方法,没有约定的应当按船舶水尺数计量,不能按船舶水尺数计量的,运单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承运人不构成其交接… 第六十五条 散装液体货物装船完毕,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按照每处油舱和管道阀门进行施封,施封材料由托运人自备,并将施封的数目、印文、材料品种等在运单内载明;卸船前,由承运人与收… 第六十六条 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不得因对货物进行检验而滞留船舶。 第六十七条 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当核对证明收货人单位或者身份以及经办人身份的有关证件。 第六十八条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验收货物,并签发收据,发现货物损坏、灭失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第六十九条 按照约定在提货时支付运费、滞期费和包装整修、加固费用以及其他中途垫款的,应当于办理提货手续时付清。 第七十条 下列情况,应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要求,承运人可以编制普通记录: 第七十一条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的编制,应当准确、客观。 第七十二条 收货人在到达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到达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