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下列情况,应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要求,承运人可以编制普通记录:

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按照约定或者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

托运人随附在运单上的单证丢失;

托运人押运和舱面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坏、灭失;

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

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