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四章 运输单证 第六十二条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运输单证 第六十二条 运单签发后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收货人各留存一份,另外一份由收货人收到货物后作为收据签还给承运人。 承运人可以视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运单份数。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