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四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运输单证 第五十八条 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 第五十九条 运单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第六十条 运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制: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接收货物应当签发运单,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第六十二条 运单签发后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收货人各留存一份,另外一份由收货人收到货物后作为收据签还给承运人。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