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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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