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