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