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